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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臧建军与胡香华、王建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建军,胡香华,王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臧建军(412826198905127156),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胡香华(412722197611257726),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建岭(412722197612130057),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胡香华之夫)。本院在执行臧建军与胡香华、王建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香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香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西华县女娲城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评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地点:上蔡县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冯华彬审判员:耿贺年、翟光波书记员:王洪新翟:本院在执行臧建军申请执行胡香华、王占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胡香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西华县女娲城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耿:同意冻结被执行人胡香华存款10000.00元。冯: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处理意见。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胡香华存款1000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