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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何晓晓、钟长取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晓晓,钟长取,林健,周纯,李送娟,秦夏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1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晓晓,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长取,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健,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纯,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送娟,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夏蔚,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晓晓、钟长取、林健、周纯、李送娟、秦夏蔚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0327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何晓晓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钟长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送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秦夏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何晓晓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秦夏蔚违法所得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被告人何晓晓苹果6Plus手机一只、被告人钟长取白色三星手机一只、被告人林健苹果6Plus手机一只、被告人周纯VIVOX7手机一只、被告人李送娟金色苹果6手机一只、被告人秦夏蔚金色苹果6手机一只和被告人李送娟违法所得5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何晓晓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晓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晓晓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晓晓撤回上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有为审判员  杨国智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