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屯留县祥瑞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屯留县祥瑞精密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742号原告: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化路15号-7法定代表人:李元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福刚,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屯留县祥瑞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屯留县路村乡王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卫晓波,总经理。原告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屯留县祥瑞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青岛株洲硬质合金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鞠晓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