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卫卫、韩鹏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卫,韩鹏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3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卫,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住天津市西青区。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鹏糠,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天津市西青区。2016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卫卫、韩鹏糠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卫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韩鹏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对被告人黄卫卫、韩鹏糠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黄卫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卫、原审被告人韩鹏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黄卫卫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卫卫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怡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