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33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中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王中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433号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627435163,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薛爱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中友,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生,住镇江市。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