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德久与黄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久,黄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017号原告:黄德久,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守燕,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黄德久与被告黄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久、被告黄守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德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守燕归还黄德久货款3321.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开始,黄守燕在黄德久经营的店里购买电线、水暖配件等建材,至2015年12月4日止,共欠黄德久货款3321.44元未还,由于多次追讨此货款无果,故诉至法院。黄守燕辩称,向黄德久购买电线、水暖配件等建材是事实,但是货款已经全部还给黄德久了,黄德久收货款后没有写收条给答辩人。黄德久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货单11份,以此证明黄守燕尚欠3321.44元货款未还。以上证据经质证,黄守燕的意见如下:第一份货单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第三份货单中“7月23日”以下的内容不是事实;第六份货单中“9月19日”的73元不是事实的;第七张“9W筒灯312元”不是事实;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黄德久提供的货单中,黄守燕有异议的部份没有黄守燕的签名,应予以剔除,剔除的金额为685.20元。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2月4日间,黄守燕多次到黄德久经营的闽清日久建材.灯具.家具店购买电线、水暖配件等建材,至2015年12月4日止,黄守燕共欠黄德久货款2636.24元。本院认为,黄守燕尚欠黄德久货款2636.2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守燕应负偿还之责。关于黄守燕主张已付清货款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黄德久要求黄守燕偿还货款3321.44元的诉讼请求中,没有黄守燕签名且黄守燕有异议的部分即685.20元应予以剔除。综上,黄守燕应偿还黄德久货款2636.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德久货款2636.24元;二、驳回黄德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