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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吴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吴经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8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负责人:王莹莹职务:该行行长被告:吴经美,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吴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