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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王延华、韩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王延华,韩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法定代表人:万海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韩德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被告王延华、韩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