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王延华、韩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王延华,韩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法定代表人:万海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韩德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被告王延华、韩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