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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转与李国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转,李国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55号原告:邢转,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李国峰,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邢转与被告李国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被告和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