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转与李国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转,李国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55号原告:邢转,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李国峰,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邢转与被告李国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被告和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