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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宏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宏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07号原告:彭宏国,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姿,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吴刘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清,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彭宏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宏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计1321.5元,由原告彭宏国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