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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青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34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青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青松缴纳罚金1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青松提出其现在身患重病,经济困难,无力向法院缴纳罚金,并提交出院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三台县花园镇宝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证明。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