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某1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1,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1、戴某(已判刑)组织陈某、赵某1、程某、何某2等21人在王某1经营的秦安县兴国镇伯爵主题酒店七楼茶餐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当晚22时40分许,秦安县公安局民警获取线索后在秦安县伯爵主题酒店当场查处该赌博场,并在该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79517.6元及一个用于抽头渔利的金属箱,后经办案民警开箱查验,该金属箱内装有当晚抽头渔利的现金39500元。经办案民警依法侦查发现,被告人何某1、戴某还于2016年5月23日组织陈某、程某、何某2等18人在王某1经营的秦安县伯爵主题酒店七楼茶餐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何某1的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同案犯戴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王某1、成某2、成某1、韩某1、靳某、赵某2、杨某1、陈某、谢某、张某1、张某2、王某2、杨某2、高某、叶某、韩某2、王某3、何某2、杨某3、赵某1、程某、庞某的证言,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秦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秦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何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1伙同戴某(已判刑),在王某1经营的秦安县兴国镇伯爵酒店七楼组织何某2等十余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5月26日21时许,何某1、戴某在秦安县兴国镇伯爵酒店七楼组织陈某、赵某1、程某、何某2等二十余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9500元,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当场查处,并查获赌资及非法所得共计379517.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何某1当庭及在案供述,内容为,我叫何某1,2016年5月23日、5月26日,我在伯爵酒店七楼参与了两次赌博,2016年5月23日参赌人员约有十余人,赌场持续两三个小时就结束了,赌博形式是”摇碗子押单双”,成某2、王某1等人在押注,杨某3抽头渔利,戴某做”保官”,我和戴某负责分配抽头渔利的钱。2016年5月26日,我和王某1等人在”海底豆捞”吃饭后去王某1的伯爵酒店洗脚,在洗脚过程中我打电话叫来戴某、宏亮、杨某1,他们来后我们谈论赌博的事,然后我们去伯爵酒店七楼开始赌博,赌博还是以”摇碗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杨某3抽头渔利,赵某1坐”公司”,我和戴某换着做”保官”,当晚参赌人员有二十人左右,我认识的有杨某3、高某、成某2、赵某2、张某1、庞某、赵某1、程某、宏亮、韩某2等,当晚抽头渔利的钱放在一个铁制箱子里,后被警察当场扣押了,这次赌博被警察查获了。2.同案犯戴某的供述,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在王某1经营的伯爵酒店7楼,约有十至二十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赌场上有人抽头渔利,我也参与赌博,赌博结束时,我将抽头的钱给自己留了2000元,给参赌人员分了一部分,剩余的钱何某1拿走了。2016年5月26日21时许,我和周某、张某1去王某1经营的伯爵酒店赌博,去的时候周某拿着一个金属箱子,我知道那个金属箱子是用来装赌场上抽头渔利的钱。当晚参赌人员约有二十人左右,赌场上有人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押的赌注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赌博方式是”摇碗子押单双”,我也参与了赌博。两次赌博的场地都是王某1的,场地费由何某1从抽头的钱中支付。参赌人员中我认识的人有周某、何某1、赵某2、张某1、王某1。我是帮助何某1组织赌博,赌场上如果有人声音大了,我就说一下,维持赌场秩序,5月23日那次赌博中我拿了部分抽头渔利的钱,且将部分抽头渔利的钱给参赌人员分了。(二)证人证言1.周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21时许,我和何某2去伯爵主题酒店7楼赌博,参赌人员约有二十人,戴某在做”保官”,何某1在戴某身边坐着,名为宏亮的天水人在坐”公司”,杨某3在抽头,押注的人有何某2、韩某1、赵某2、庞某等人。赌博结束时,何某1给我及其他在场的人都给了钱,最少的给了500元。2016年5月26日18时许,我和戴某、靳某、成某1等人吃饭,大概21时许,我们在果品市场门口遇见杨某2、张某2,我和戴某、何某2及张某1去了我的办公室,期间戴某接了一个电话,后给我们说:”走,他们叫着呢。”我知道是叫去赌博,戴某说在王某1(王某1)的酒店里,出办公室时张某1指着放在我办公室的一个金属箱子给我说:”你把这个拿上。”我将那个金属箱子放到何某2车上,何某2开车载着我、成某1、靳某及赵某2去了伯爵主题酒店,张某2和杨某2二人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跟着我们到伯爵主题酒店,到伯爵主题酒店7楼后,我把那个金属箱子放在吧台旁的一个花盆边上,7楼已经有十余人,我认识的有庞某、成某2,随后赵某2、杨某2、张某2等人也进来了,十几分钟后,两名天水小伙进来了,其中一名叫宏亮(真实姓名不详),另一人背着黑色单肩包,手里还提着一个包。这时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人都来了,上(意思是开始赌博)。”大厅里坐着的人都到后面套间里开始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当时何某1面前的桌上放着二三万元现金,他正在摇”碗子”,戴某在何某1旁边坐着押注,桌子旁围着十几名男子也在押注。二十分钟后我将巨某接到伯爵主题酒店七楼,巨某坐了几分钟就去了后面套间,一会后成某2喊了一声:”上来了。”这时,后面套间里的人开始往外跑,紧接着警察进来了,随后在场的人被警察带到北关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当晚参与赌博的大概有二十几人,我认识的参与押注的人有戴某、何某1、何某2、庞某等人。2016年5月23日和2016年5月26日在伯爵主题酒店七楼的两次赌博都是戴某叫我去的,两次赌博中,都是杨某3在抽头。2.王某1的证言,内容为,我的小名叫王某1,2016年5月23日16时许,我(号码为138XXXX****)接到朋友何某1(号码为189XXXX****)的电话,说他们今晚来我酒店”摇碗子”,我说能行。18时许,我去七楼收拾了一下,将对着餐桌的监控视频用胶带纸糊上,并将监控视频的方向转到过道那边。20时许,戴某、何某1、杨某1、杨某3、周某、何某2、张某1等人到我酒店七楼来了,参赌人员陆续到达后,戴某给大家说咱们开始吧,意思是去包厢区后面开始赌博,并带头往吧台后面的包厢区走,何某1、杨某3、周某、张某1、巨某、何某2、高某及两名天水口音的男子等人跟着往后面走。赌博开始后戴某先开始”摇碗子”做”保官”,何某1在押注,两名天水口音的男子在坐”公司”,杨某3在天水口音的男子跟前坐着,何某2、王某3、杨某1、庞某、赵某2等人在押注。凌晨时,我到赌博场上看见何某1和戴某在整理抽头的钱,何某1让我把账算一下,我没算,何某1说不管多少给我4500元行不行,我说可以,何某1就在抽头的钱里给我4500元,之后他们陆续离开了。当晚赌博的场主是何某1和戴某,何某1和戴某来到我酒店的时候带着参赌人员,有些人比何某1和戴某先来,他们等何某1和戴某来之后,何某1和戴某说开始赌博,他们就开始赌博。赌博场地是我经营的伯爵酒店七楼,由何某1联系我提供的。赌场有抽头渔利的行为,杨某3大部分时候在抽头,抽头的钱给戴某和何某1,最后结束的时候我看见何某1和戴某拿着抽头渔利的钱。2016年5月26日18时许,我和叶某、杨某3、何某1、成某2、程某、杨某1几人一起吃饭,饭桌上何某1说晚上在我酒店再组织一场赌博场,我拒绝了,后何某1等人去我的酒店泡脚。我到七楼后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个是陇城口音的人,叫国斌)在七楼沙发上坐着,随后杨某3、叶某、杨某1、王某3、高某等人到七楼,紧接着戴某来了,过了一会,周某和何某2带着北大果品市场的四五个人也来了,戴某给我说:”就这样坐着干吗?我们在后面再耍子走。”意思是要去赌博,我说:”查的紧的很,还是别玩了。”戴某给我说没事,有他在呢,让我别害怕,我就同意了。于是戴某和杨某3、杨某1、王某3、庞某、国斌等人去后面的包厢门口赌博,期间,戴某让我将何某1叫上来,成某2还借我的验钞机用过。赌博时戴某做”保官”,国斌坐”公司”,韩某2、杨某1、王某3、庞某、何某2、赵某2等人在押注,过了一会,成某2喊着说:”人来了。”大家就开始往大厅跑,参赌人员往大厅的沙发、茶几、花盆等地方藏钱,紧接着派出所的警察将我们带到了北关派出所。2016年5月26日晚上的赌博场是戴某组织起来的,赌博的人大多数还是23日来的人,还新增加了些我不认识的人和北大果品市场的人,场主仍是何某1和戴某。当晚有抽头渔利的行为,大部分时间杨某3在抽头,并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抽头的钱是给戴某和何某1的。金属箱子有一条缝,长约1000px,宽约750px,该箱子是5月26日晚拿到赌博场的,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扣押。当晚还是以”摇碗子押单双”的形式赌博,参与赌博的大概有二十几人,我认识的参与押注的有赵某2、何某2、杨某1、王某3、巨某、庞某、何某1、戴某、张某1等人。3.赵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我在北大果品市场遇见周某,他叫我去赌博,我跟随周某去伯爵主题酒店赌博,赌博地点在七楼包厢门口,参赌人员有二十几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期间戴某、何某1换着做”保官”,一个偏胖的秦安男子抽头渔利,并将抽头的钱放入一个纸箱子里,场主是戴某和何某1两人,赌场是他们组织的,场子里的人都听他们的话,抽头的钱也由他们支配。2016年5月26日18时许,我和戴某、周某、杨某2、何某2、张某2、靳某、成某1等人吃饭,然后周某带着杨某2、何某2、张某2、靳某、成某1去了北大果品市场,我和杨某2、何某2、张某2、靳某、成某1坐何某2的车去了伯爵酒店,到伯爵酒店七楼大厅时已经有些人了,陆续来了几个人后开始赌博,当时戴某做”保官”,赵某1坐”公司”,抽头的是名偏胖男子,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场地是王某1提供的,当晚参赌人员约有三十人左右,场主是何某1和戴某。4.高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19时许,我给何某1打电话问他有无赌博的场子,他说在伯爵主题酒店,让我直接到伯爵酒店汇合。我到伯爵酒店七楼后,参赌人员陆续到来,大家等戴某来后,赌博场就开始了。我们在七楼包厢区赌博,杨某3在抽头渔利,抽头渔利的钱最后交给何某1和戴某,何某1和戴某负责分配抽头渔利的钱,给赌场上的参赌人员每人以几百元不等的金额分一部分,剩下的钱他们二人拿着。当晚参赌人员有二十人左右,参与押注的我认识的人有杨某1、何某1、庞某、巨某、程某等人。当晚的赌博是戴某和何某1组织的,他们二人是场主,我是何某1和戴某叫去在赌场上打杂的,听何某1和戴某的吩咐。当晚赌博结束后,何某1让我叫王某1结算场地费用,我按其吩咐叫了,但不知道具体结算了多少钱,结算的钱是何某1和戴某从抽头的钱里拿出来支付的。2016年5月26日20时许,我打电话问杨某3当晚赌场在什么地方,杨某3告诉我和23日一样在王某1的伯爵酒店。21时许,我到伯爵酒店7楼后,已经有七八人在喝茶,后又陆续来了十几人,戴某来了之后就开始赌博了,赌博开始后又陆续来了五六个人,杨某3为何某1和戴某抽头渔利,并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当晚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收缴了赌场的赌资、赌具、抽头的金属箱子及一台验钞机。当晚的赌博是戴某和何某1组织的,参赌人员有二十七八人左右,我在赌场上打杂。5.何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21时许,我在北大果品市场遇见周某、赵某2、韩某1,我们聊天时周某接了个电话,对方让周某带我们去伯爵酒店。后周某开车载我们到伯爵酒店,到七楼时已有十几名男子围着茶几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戴某、何某1两人换着做”保官”,杨某3抽头渔利,并将抽头渔利的钱放在纸箱子里,最后抽头的钱被何某1和戴某拿走了,何某1和戴某给参赌人员分了一定金额的”耍家费”,当晚赌资约三四十万元,凌晨1时许赌博结束。2016年5月26日,周某打电话叫我到北大果品市场,我去后看见戴某、张某1、周某、张某2、杨某2、成某1、靳某、赵某2等人在院子里说话,戴某给周某说去伯爵酒店,让我们跟上。后周某让我开车载其他人到伯爵酒店,并说今晚的赌博场在伯爵酒店。我开车载周某等人到伯爵酒店,21时许,何某1和戴某上来后,他们两人给大家说开始赌博,大家就在原来的地方开始赌博,当晚参赌人员约二十几人,戴某做”保官”,赌资约五六十万元,赌博场上所有事情都是何某1和戴某说了算,抽头渔利的箱子是戴某让周某制作的,负责抽头渔利的人是他们二人安排的。他们两人支付场地费,并给参赌人员分发”耍家费”。6.杨某3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16时许,我和何某1(何某1)、杨某1、程某四人吃完饭后,何某1说去王某1的伯爵主题酒店赌博。21时30分许,我们到达伯爵酒店七楼,期间庞某、何某2、王某3、成某2、赵某2、戴某、张某1、周某、高某及一个叫宏亮的天水男子等人到达七楼,戴某来后,对大家说:”走,开始。”然后带头去七楼厕所门口的茶几处赌博,戴某与何某1换着做”保官”,何某1吩咐我抽头渔利,事后将抽头箱子和所有抽头的钱交给戴某和何某1,何某1给我500元打工费,他们两人给在场的参赌人员每人几百元不等发了一部分,剩下的他们两人拿走了。当晚赌博的组织者是何某1和戴某,赌场里所有的事情都由何某1和戴某说了算,参赌人员都听他们的话,我是何某1叫去的。5月26日晚,我与叶某、王某1和成某2吃完饭后,我叫他们去伯爵主题酒店洗脚,22时许我们三人到该酒店七楼,看见何某1在做”保官”,张某1在抽头,国斌在坐”公司”,叫宏亮的天水男子与庞某、杨某1、赵某2、何某2、王某3等人在押注,后我按何某1的吩咐抽头渔利,并将抽头渔利的钱放在金属箱子里。戴某与何某1换着做”保官”,当晚的组织者是何某1和戴某,场地是王某1提供的,高某在赌场上打杂。7.赵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19时许,我通过电话联系何某1,后到伯爵酒店参赌,赌场应该是何某1和戴某组织起来的,因为赌博场上何某1和戴某说了算,赌场上有人抽头渔利,当晚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了。8.程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19时许,我在秦融宾馆门口遇见何某1和戴某,后跟随何某1和戴某到伯爵酒店七楼包厢区以”摇碗子”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约有十五六人,杨某3在抽头,场主是何某1和戴某,他们是组织者,赌博的人都听他们两人的话,抽头的钱都由他们拿着。当晚赌博结束后,戴某给在场的每人发了几百元不等的现金。2016年5月26日21时许,我在伯爵酒店七楼参赌,当晚有二十几人以”摇碗子”的方式参赌,赌场上杨某3等人抽头,”杠爷”负责端茶倒水打杂,场主还是何某1和戴某,抽头的钱由何某1和戴某负责分配。9.庞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19时许,我听杨某3说伯爵酒店有赌博,场子是戴某和何某1组织的。我到伯爵酒店七楼参与赌博,当晚有十几人参赌,赌场上有人抽头渔利,抽头的钱放在一个纸箱子里。2016年5月26日晚,我通过电话联系杨某3,得知伯爵酒店有赌场,就去参赌,赌博方式还是”摇碗子”,当晚约有二十余人参赌,有人抽头渔利,并将抽头的钱放在金属箱子里。这两次的赌博的场主都是戴某和何某1,他们两人主持赌场,赌博的人都听他们的话,杨某3也告诉我赌博场是戴某和何某1组织的。10.陈某、谢某的证言,共同证明:2016年5月26日,他们二人驾车从天水来秦安县王某1的伯爵酒店,21时许到达该酒店七楼,后在七楼大厅一茶几上以”摇碗子”的方式赌博,当晚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11.张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21时许,王某1的伯爵酒店七楼有人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我认识的人有戴某、赵某2、周某等人。12.韩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20时许,我和巨某在秦都明月酒店吃饭,周某给巨某打电话说有赌博场让我们去玩,后周某带我们到伯爵主题酒店七楼,不知道谁喊了声开始了,大厅坐着的人就去后面的套间了,我进去看见二十几人围着包厢门口的一个茶几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我也参赌了,何某1、戴某、庞某、程某、韩某1、何某2、杨某1及成某2等人参与押注,当晚赌资约有三十万左右。戴某也参与押注、做”保官”。13.王某3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21时许,我和庞国良等人吃完饭后去伯爵酒店,七楼包厢附近有二十几人围着茶几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当晚赌资约有两三万元,何某1在”摇碗子”坐庄。2016年5月26日21时许,我到伯爵酒店七楼上次赌博的地方,有二十几人在赌博,桌子上放着几沓子现金。14.韩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21时许,我和何某2到伯爵酒店七楼参加赌博,赌博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参赌人员约有十余人,我认识的有何某2、戴某等人,赌场上有人抽头渔利。2016年5月26日20时许,我通过联系何某2得知伯爵酒店有赌博,21时许,我到伯爵酒店七楼参赌,赌博的方式是”摇碗子”,正赌博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晚参赌人员有三十几人,中途走了七八人,被查获的时候有二十几人,我认识的有何某2、杨某2、戴某、老何、张某2、宏亮、靳某、成某1、张某1、成某2、杨某1及王某1等人。当晚有人抽头渔利,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5月26日老何和戴某做”保官”,抽头的人是宏亮和一名秦安口音的偏胖男子。15.靳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20时许,周某叫我去赌博,我同意了,后何某2开车载着我和成某1、杨某2、周某及张某2去伯爵主题酒店。我们以”摇碗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参赌人员有二十几人,我认识的有何某1、何某2、戴某、周某、杨某2、张某2、成某1、韩某1、赵某2及成某2等人,有一名秦安男子抽头渔利,并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内,当晚赌资约有三十几万。16.成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20时许,我遇见周某,他叫我去赌博,我答应了。后我和周某、杨某2、张某2、何某2、靳某等人一起去伯爵酒店,我们在伯爵酒店七楼以”摇碗子”的方式赌博,坐庄的是戴某和一名秦安男子,抽头的也是一名秦安男子,参赌人员有二十几人。17.杨某1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6日21时许,我到伯爵主题酒店找王某1,听见有人说茶园后面有赌博,我也过去参赌,当晚有三四十人在茶园厕所门口的茶几上以”摇碗子”的方式赌博,后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了。18.王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5月23日晚上,我爸爸王某1的朋友在伯爵酒店七楼赌博,高某曾让我给他找过一个纸箱子。2016年5月26日晚,伯爵酒店七楼有人赌博。19.成某2、叶某的证言,共同证明:2016年5月26日晚上,他们二人与杨某3、王某1等人吃饭,后去王某1的伯爵酒店做足疗,22时许去伯爵酒店七楼参与赌博,赌博方式是”摇碗子押单双”。成某2的证言同时证明当晚参赌人员有二十几人。杨某3在抽头渔利,并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当晚赌场上的赌资约三十万左右。20.杨某2、张某2的证言,共同证明,2016年5月26日晚,他们二人在北大果品市场遇见周某等人,周某叫他们去伯爵酒店,他们跟着周某到该酒店七楼,一会后,七楼大厅二十几人围着茶几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场上一名秦安口音的男子抽头,当晚赌资约有二三十万元,后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2的证言同时证言,抽头的男子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金属箱子里面。(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2.秦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秦安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员周某、王某1、王某3、巨某、韩某2、张某2、何某2、靳某、成某2、赵某2、张某1、谢某、韩某1、成某1、杨某1、王某3、庞某、程某、赵某1进行了行政处罚。3.秦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载明:2016年6月30日,秦安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某1处扣押现金4500元;2016年6月30日,在何某2、庞某、王某1、韩某1、程某、赵某2、杨某3的见证下,秦安县公安局民警从扣押的金属箱内取出现金39500元,全部为100元面额;2016年5月27日从参赌人员何某1、巨某、陈某、靳某、张某1、何某2、韩某1、赵某2、周某、成某1、庞某、杨某1、王某3、成某2、谢某及何某1处扣押个人赌资共计67607.6元;2016年5月27日,从王某1处扣押碗子五副、骰子五十八颗、验钞机一台及铅盘一个;2016年5月27日,从何某2等二十一人处扣押共同赌资308710元,铁箱一个(已封存);2016年9月29日秦安县公安局在伯爵酒店赌博现场查获:碗子五副(五个碟子四个碗)、骰子五十八颗、验钞机一台、长方体不锈钢铁箱一个、铅盘一个及现金423517.6元(不锈钢铁箱内抽头渔利39500元、个人赌资67607.6元、共同赌资311910元),红黄相间布袋一个、耐克牌黑色单肩布包一个、伯爵酒店监控录像主机一台、王某1个人非法所得4500元。上述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作案工具、录像主机,经审理,被告人戴某对此无异议,已经依法处理。经被告人何某1当庭质证,无异议。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载明:何某1(电话号码189XX****XX)与周某(电话号码151XX****XX)、戴某(电话号码138XX****XX)之间的通话情况。5.秦安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载明:2017年4月13日2时5分许,秦安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将何某1在秦安县解放北路飞天文华酒店420房间抓获。6.秦安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戴某伙同何某1(在逃),在王某1经营的秦安县兴国镇伯爵酒店七楼组织何某2等十余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5月26日21时许,戴某、何某1在秦安县兴国镇伯爵酒店七楼组织陈某、赵某1、程某、何某2等二十余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9500元,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当场查处,并查获赌资及非法所得共计379517.6元。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80000元(已缴纳);碗子五副、骰子五十八颗、验钞机一台、长方体不锈钢铁箱一个、铅盘一个、监控主机一台、红黑相间布袋一个、耐克牌黑色单肩包一个,依法没收;查获的赃款423517.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7.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何某1的身份情况。(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载明赌博现场概貌,经被告人何某1当庭辨认,确系赌博现场。2.提取笔录2016年5月27日,秦安县公安局民警在秦安县兴国镇伯爵酒店七楼赌博现场提取一金色餐巾纸盒,并从中提取现金3200元。3.辨认笔录①2016年6月21日0时20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赵某1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人为5号(杨某3);②2016年6月22日20时35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程某辨认出2016年5月23日、26日在赌场上为场主及参赌人员服务的”杠爷”为2号(高某);③2016年6月16日14时16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何某2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人为1号(杨某3);④2016年6月16日18时36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韩某1田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人为4号(杨某3);2016年6月12日20时35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韩某1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做”保官”的人为7号(何某1);⑤2016年6月13日21时1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成某1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做”保官”的人为9号(何某1);2016年6月13日21时25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成某1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人为7号(杨某3);⑥2016年6月15日16时25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张某2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上在赌场上做”保官”的人为9号(何某1);2016年6月15日16时58分许,在见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张某2辨认出2016年5月26日晚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人为2号(杨某3)。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赌博二次,参赌人数累计达3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按照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1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8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艳审 判 员 黄永花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煜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