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洪图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图,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542号原告:张洪图,男。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图诉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图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洪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杰审 判 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