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琳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16号罪犯陈琳,绰号“大头莲”,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涵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9825元,并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责令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1000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莆刑终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于2007年9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计分2760分,获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下:对罪犯陈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