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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木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木法,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经商,住苍南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5月1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康乐,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木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木法及其辩护人王康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木法因琐事怀恨在心,指使薛某(已判刑)纠集王某、丁某、李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开车到平阳县萧江镇寻殴林某。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木法在萧江镇大同路与沧海路交叉路口指认林某,由丁某、李某、周某三人前往持钢管殴打林某,致其肢体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林某躯干部损伤造成左侧第十肋骨骨折,肢体部损伤造成一处皮肤裂创1.1cm伴右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木法的亲属代为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以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另查,同案犯薛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木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薛某、王某、李某、丁某、周某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林某陈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赔偿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木法因琐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木法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及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木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