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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振岗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杨振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15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79号鼎正中央领郡16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孙云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林,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振岗,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国,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105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靖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