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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旭静与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静,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029号原告:吴旭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吴旭静与被告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吴旭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吴旭静负担。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