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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蔡松与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松,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蔡松,男,1982年8月19日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通湖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宗馥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宿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53号仲裁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宿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53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