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蔡松与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松,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蔡松,男,1982年8月19日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通湖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宗馥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宿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53号仲裁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宿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53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