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应玉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2291号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应玉双)、天河集团有限公司(应杰)、应天行、应玉双、应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应玉双)、天河集团有限公司(应杰)、应天行、应玉双、应勇志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应玉双)、天河集团有限公司(应杰)、应天行、应玉双、应勇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