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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洪明与史同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明,史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明。被执行人史同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明与被执行人史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运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