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洪明与史同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明,史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明。被执行人史同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明与被执行人史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树山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运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