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学忠、张林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忠,张林飞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忠,又名杨伍一,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现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3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林飞,又名张中文,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现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忠、张林飞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进、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忠、张林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学忠、张林飞到罗平县板桥派出所停车场,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罗平县板桥派出所于2016年6月26日扣押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忠、张林飞秘密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学忠、张林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被告人杨学忠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被告人杨学忠具有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学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林飞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泽宽审 判 员 赵 融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