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希群与张强宋亚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希群,张强,宋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董希群,女,生于1962年4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强,男,生于1972年7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宋亚莉,女,生于1976年10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董希群与张强、宋亚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381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希群与张强、宋亚莉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