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光海与吕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海,吕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1001民初397号原告:程光海,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市。被告:吕俊伟,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屯。原告程光海与被告吕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光海、被告吕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光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吕俊伟陆续到原告程光海处赊购生猪,共欠生猪款22500元。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程光海支付货款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天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