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元华英、邹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华英,邹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元华英,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邹秀英,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元华英与邹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赣10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秀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元华英于2017年7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秀英银行存款8226.1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