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侯瑛与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瑛,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26号原告:侯瑛,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侯义凯,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M0853。法定代表人:杨娟。原告侯瑛与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瑛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瑛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