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8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华与上海恒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上海恒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432号原告:朱华,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必虎。原告朱华与被告上海恒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华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少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判员 纪岳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