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某与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罗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907号原告:贺某。被告:罗某。原告贺某与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罗某向其偿还欠款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其与被告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庆城县北区美食城门面房,租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租金77000元。因被告刚开店经济紧张,当天仅给原告支付了7000元租金,在被告租赁原告门面房的一年内,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又分几次给原告支付了51000元租金,2016年5月17日,被告称2016年6月10日前将欠原告19000元租金付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罗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0日原告贺某与被告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于庆城县北区美食城门面房,租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租金77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支付租金7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分几次给原告支付了51000元租金,2016年5月17日,被告称下欠19000元租金于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房屋租赁给被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期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19000元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贺某支付下欠租金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