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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刘要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刘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9228284Q(1-1)。法定代表人:沈家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要松,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与刘要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要松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要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