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400元等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孙某某将自己每月工资以及公积金进行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