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庆林与山东唐鉴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林,山东唐鉴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900号原告:高庆林,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唐鉴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富都新寓3号楼511室。法定代表人张均涛,职务:经理。被告:张均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林与被告山东唐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庆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