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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洪德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德,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1990年9月25日因盗窃、流氓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7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9月12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6月22日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24日解除劳动教养。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经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