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芳军、谢西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军,谢西金,谢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芳军,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执行人谢西金,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谢菲,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芳军与被执行人谢西金、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西金、谢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西金、谢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