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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帅与沈浩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帅,沈浩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642号原告:丁帅,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沈浩坤,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帅诉被告沈浩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