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俊川与上海力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川,上海力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139号原告:王俊川,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上海力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1幢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559705W。法定代表人:李计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百米村二组农业观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0240225X。法定代表人:石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原告王俊川与被告上海力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川撤回对被告江苏飞驼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英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