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宋超,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良霞,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22653G(1-1)。法定代表人:王良霞,该公司总经理。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蚌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1789615P(1-1)。法定代表人:XX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超与黄怀光、王良霞、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怀光、王良霞、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063052元,执行费13031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