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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瞿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瞿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872号原告: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海丰路2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687885844K。法定代表人:洪明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美娟,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桦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慧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