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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李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李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2号原告王松林,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红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莲,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王松林诉被告李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松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王松林承担。审 判 长 连  军  怀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英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