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贵与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贵,蒲东升,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74号原告:高德贵,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东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建华,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高德贵诉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高德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宁波人民陪审员 刘小梅人民陪审员 吕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