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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贵与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贵,蒲东升,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74号原告:高德贵,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东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建华,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高德贵诉被告蒲东升、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高德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宁波人民陪审员  刘小梅人民陪审员  吕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