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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杨某某与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26-1号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蔡某某,杨某某与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杨某某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蔡某某,杨某某支付案款7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朱文林联系方式:856****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