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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子强诉被告高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强,高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440号原告:杨子强,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志勇,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强诉被告高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子强撤回对被告高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志勇承担。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