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启亮、李长峰等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亮,李长峰,李家文,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519号原告李启亮,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李长峰,男,1968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李家文,男,1966年12年20日生,住九江市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原告李启亮、李长峰、李家文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恳请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工程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但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