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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建忠、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张黎明、孙志海、邵爱华、杨春红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董建忠,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杨新民,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张黎明,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孙志海,男,,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邵爱华,女,现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被执行人杨春红,女,现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董建忠、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张黎明、孙志海、邵爱华、杨春红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志海、杨春红、张黎明、邵爱华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合伙款905000元、案件受理费6935元、执行费115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2015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80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志海、杨春红的存款。同年6月8日,本院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806-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孙志海、杨春红名下存款62980元。6月12日,本院将执行款629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彩。8月24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806-3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邵爱华名下房屋(位于龙井市安民街中光路)。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董建忠、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孙志海达成和解,分期支付执行款。同日,被执行人孙志海将执行款15万元交到本院,本院将执行款1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彩。11月10日,被执行人孙志海将执行款15万元交到本院。11月13日,本院将执行款1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彩。因被执行人孙志海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委托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邵爱华的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8月15日,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延龙房估字【2016】YJSF06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房屋单价为3650元/平方米,总价为1614700元。2016年11月28日,本院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433/01)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5月8日,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变卖。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162584元买受该房屋。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董建忠、杨新民与被执行人孙志海、邵爱华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将执行款65万元汇入本院账户。同年7月26日,本院将执行款6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