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35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梁勇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5月17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自贡市 住所地 四川省自贡市 前科 情况 2007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8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戴坦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 指控 事实 2015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勇伙同缪某某(别处),在本市天彭镇三圣南路46号恒昌贵筑小区内,以开锁方式进入小区1栋1单元1004号被害人吴安家中,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INSPIRONN4050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INSPIRONN4050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辩解 (护) 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勇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梁勇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勇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勇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勇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理。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梁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张华文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