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肖龙,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丽,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法定代表人李永海,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被执行人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6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宝鸡金坪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自觉缴纳罚款26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5元。本院将26300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收取执行费295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宝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