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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曾广文与彭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文,彭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92号原告:曾广文,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山,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度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曾广文诉被告彭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曾广文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曾广文负担。审判员  唐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