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孟寺明羿涂料厂与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葛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孟寺明羿涂料厂,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葛平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735号原告:临邑县孟寺明羿涂料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蒋家村。法定代表人:蒋元明,职务:经理。被告: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国道拐角处法定代表人:庄沧桑,职务:经理。被告葛平英,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肥城市。原告临邑县孟寺明羿涂料厂与被告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葛平英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账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