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开华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开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69号罪犯任开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开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任开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1500元(未退赔)。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罪犯任开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现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任开发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621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