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根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王根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458号原告: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嘉园道以东荣业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杜庆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芝,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特别授权)被告:王根宗,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根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爱维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