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宙宏与林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宙宏,林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53号申请人:肖宙宏,男,汉族,住普格县花山乡建设村。被执行人:林兰平,男,汉族,住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7组。本院在执行肖宙宏与林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林兰平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8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