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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剑斌与张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斌,张林,广西中桂汇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776号原告:张剑斌(ZHANGJIANBIN),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万,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第三人:广西中桂汇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1917-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536479853。法定代表人:韦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斌与被告张林、第三人广西中桂汇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剑斌系美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案应当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艺 关注公众号“”